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执50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筑景一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马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刘若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7)辽11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4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78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3976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4民初7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庆明
审判员 刘 艳
审判员 张晓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校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