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81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城。
法定代表人:郑英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凯发分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
负责人:于真发,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拥军,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系该分公司员工,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生物有机肥料厂,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堂,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贵,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系该厂员工,住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凯发分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生物有机肥料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传统查询及网络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馨
审判员 董文革
审判员 姜胜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