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塔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 案号:(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5052号 | ||
原告薛×,女。 被告上海贝塔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上海贝塔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倪××,上海贝塔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贝塔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于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审判员 | 陆卫 | |
| 书记员 | *** | |
|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