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千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千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事宜发生争议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上海千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季粉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千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事宜发生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5317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定:一、被申请人上海千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9,000元;二、被申请人上海千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28,000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届期,被告上海千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千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上海千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的14,000.14元划拨至申请人***的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嵩
审判员 倪 鸿
审判员 孙佑正
书记员 徐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