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银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瑞银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3441号
原告:***,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启伍,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上海瑞银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薛永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安啸。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慧。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张启伍、上海瑞银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俞宙锋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人民陪审员  江 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雅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