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银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瑞银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7执152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7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执行人:上海瑞银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诉被告上海瑞银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瑞银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瑞银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252,491.9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6,058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本院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足,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直接支付其1,00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来一份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并由案外人提供担保,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来24,925元,本院已转执行费入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范明火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