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

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与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兵0401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兵040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288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年9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439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红杰
书记员  张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