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兵0401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兵040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总标的为33288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的公司股权虽已冻结,但因其实际控制人曹顺涉嫌合同诈骗罪正处于侦查阶段,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也不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致使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29日股东变更后,至今未实际发生经营业务。被执行人除有股权、车辆外,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将该公司股权和车辆手续予以查封、冻结。2020年10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四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要求将被执行人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另查明:被执行人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曹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正处于侦查阶段,该公司股权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因车辆价值相对较少,同意暂不对查封车辆予以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截至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二查查明:被执行人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红杰
代理审判员 卢文涛
代理审判员 邓亚兵
书 记 员 张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