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

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与大连裕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民初956号
原告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裕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那广辉、顾跃奇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申请方所提出的仲裁条款系依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保密协议》。管辖权异议申请方与原告均确认该《保密协议》系双方之间签订的,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该协议的第六条为“争议解决方法”,约定: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据此,可确认原告与那广辉、顾跃奇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 本案争议焦点为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仲裁条款的范围。 首先,关于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本案中,《保密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该约定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是因执行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关于选定的仲裁机构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原告住所地大连仅有大连仲裁委员会一个商事仲裁机构,可确认原告与被告那广辉、顾跃奇在仲裁条款中选定的仲裁机构为大连仲裁委员会。在各方未提出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案涉仲裁条款应为有效。 其次,关于本案涉及仲裁条款范围的认定,即请求权竞合的审查问题。原告陈述案涉请求权存在竞合,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三被告的侵权责任。根据原告起诉状所列事实和理由,其所主张的案涉侵权行为主要是被告那广辉、顾跃奇违反《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即侵权争议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原告诉请侵权行为的审查,离不开案涉《保密协议》项下保密义务及违约行为的审查。可见,双方争议的焦点仍属于《保密协议》项下的纠纷,理应依照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处理案涉纠纷。故在此情况下,原告即使选择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仍应受到《保密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另,虽本案还涉及未签订《保密协议》的被告大连裕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因该公司被诉的侵权行为亦与被告那广辉、顾跃奇的竞合性侵权行为密不可分,视为被吸纳到那广辉、顾跃奇与原告的侵权纠纷中,亦不影响案涉仲裁条款的适用。 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04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崔耀天 审判员 董英杰
书记员 任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