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22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0322民初3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38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7日两次进行了网络查询;三、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屋等财产进行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四、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五、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公司所在基层组织进行调查,证实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默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