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5740号
原告:上海世博港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军,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博港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博港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51元,减半收取1177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