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2财保13号
申请人: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九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邓振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丽,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船政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黄如堂,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冻结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账户余额100万元,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账户余额100万元,在招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账户余额260万元,共计460万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承诺愿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福州仲裁委员会以(2019)榕仲受648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国家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账号为30×××00),以100万元为限;
二、冻结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账号为21×××32),以100万元为限;
三、冻结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账号为59×××09),以26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负
担(已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婉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丽华
附注(法律条文):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