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伯顿冠力电机有限公司与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2民初3273号
原告:大连伯顿冠力电机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科达路886号。
诉讼代表人:***,辽宁东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九龙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伯顿冠力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伯顿冠力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计3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