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泰州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本
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72民初57号
原告: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九龙山路1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037501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领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关桥社区金港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MA201T2L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功承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功承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841857017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州领军船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