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美光电子照明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12735号之一
原告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光电子照明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刘娜
书 记 员  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