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南开启航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7349号 原告:天津南开启航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218-A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庆善大街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南开启航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润景观照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南开启航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南开启航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8元,减半收取计8854元,由原告天津南开启航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