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辖18号
原告:汉中地利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79903261B。
法定代表人:唐正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信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台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677916870X。
法定代表人:张宝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李辉,女,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东路1号田园酒店院内,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0********。
原告汉中地利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伟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
汉中地利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南郑县XX镇XX路XX段沥青路面工程款2258239元,并按照银行平均贷款利率6%的标准承担延迟支付期间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起,被告通过挂靠投标的方式中标多个公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将其中19项路面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截至2018年底,19项工程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并分别进行工程结算。应付工程款为47670749元。被告出具对账单认为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127084元,原告确认已经支付35457231元。由于被告拒不出具差额部分支付凭证,也不为具体施工项目确认已付款金额,故单笔施工项目是否已经付清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本案虽涉及19笔工程款,但均已分别结算,仅为单纯欠款纠纷。由于存在多起工程款相互交错支付的事实,故单笔工程与具体付款时间已难以一一对应。故只能就19项工程同时起诉,将19项工程款和所有已付工程款全部纳入法院的审理范围,以确定最终的工程欠款。案涉19项工程对账单由被告财务职员李辉手写出具,未加盖公司印章,且多笔付款用李辉账户支付,为便于查明事实,故列李辉为第三人。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汉中地利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19项路面铺设工程施工其中有2项在汉台区,2项在南郑区,15项在勉县,因19项工程系滚动付款,故单笔工程与具体付款时间难以对应,不合并审理难以将付款事实查清,请求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审理。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汉中地利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移送管辖的理由充分,本案由勉县人民法院审理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利于案件办理。
本院认为,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矛盾纠纷,本案由勉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霖
审 判 员 曹建祥
审 判 员 刘新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腾龙
书 记 员 王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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