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7民初739号
原告:云南鑫美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设备二号路。
法定代表人:周民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艳,系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489号世纪天成广场七楼B705、B706、B708。
法定代表人:麻俊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鑫美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蓉独任审判,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鑫美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云南鑫美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晓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