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厦门恒峰建材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2094号
原告:厦门恒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宁里37号。
法定代表人:陈银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来,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进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慈济一里202号2001-1室。
负责人:张红红。
被告: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489号世纪天成广场七楼B705、B706、B708。
法定代表人:麻俊华。
原告厦门恒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厦门恒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恒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恒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恒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培健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