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终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冬平,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杰,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489号世纪天成广场七楼B705、B706、B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621755。

法定代表人:麻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灯,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艳平,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赵长灯、赖艳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松福

审判员  傅胜荣

审判员  陈小曼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卢丰华

书记员熊枫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