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02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窦牛成,男,汉族,1957年8月2日生,住镇江市。
申请执行人:高桂凤,女,汉族,1961年11月30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孙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89号第2层202室-2。
负责人何山清。
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华普广场东塔2202房。
法定代表人:刘晖。
窦牛成、高桂凤与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京民初字第2558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苏11民终9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2号1幢306室房屋内客厅、主卧室、次卧室、书房的墙面、顶棚起皮、开裂部分修复;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窦牛成、高桂凤房租、搬家费、保洁费损失合计1000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牛成、高桂凤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就被执行人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铭琛
审判员  于 文
审判员  施纪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