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8959号
原告(反诉被告):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江,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清,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天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鹏杰,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2020年5月21日,被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原告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反诉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4元,减半收取计2,042元,由原告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计967元,由反诉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鼎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宋丽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