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20038号
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华明路华普广场东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君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7E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君阳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合计12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壬丰商务大厦43-44层会所定制柜子合同》,合同约定总价25万元,合同约定,需在收取定金后25天交货,七天安装完毕,即2014年1月5日前所有定制产品送货至施工现场,安装在2014年1月12日前完成;原告已经支付定金75000元。但被告在收取定金后,一直没有交付任何货品,经了解,被告根本没有自己的生产厂家,也没有委托其他厂家生产,被告的上述行为己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超过五天未能交货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双倍总货款。
被告广州君阳家具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壬丰商务大厦43-44层会所定制柜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250000元;收到原告定金后25天内交货,7天内安装完成,具体时间如下:在2014年1月5日前所有定制产品送货至施工现场,安装在2014年1月12日前全部完成;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定金,即75000元;毛坯板加工完成经原告验收后支付30%货款,即75000元;全部家具制作完成送货至工地后原告须向被告支付全部合同货款30%,即75000元;余款经原告和业主方验收合格后留5000元作为质保金外一周内付清尾款,质保金在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若被告在约定交货日期内超过五天未能交货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赔偿原告双倍总货款。
2014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75000元。
庭审中,原告称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定金不超过总价的20%,故在本案中只主张其中5万元定金双倍返还。
另查,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家具批发、家具安装、家具零售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的《壬丰商务大厦43-44层会所定制柜子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原告向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定金,若被告在约定交货日期内超过五天未能交货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赔偿原告双倍总货款。原告按约支付定金,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君阳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广州君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