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3民初2336号 原告(反诉被告):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延伸段)**自编**商铺**50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华普广场东塔**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橙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比特橙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三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比特橙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比特橙子公司与三禾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就比特橙子成都凯德天府装饰装修工程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90829001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判令三禾公司返还比特橙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16893.42元;3.判令三禾公司支付比特橙子公司违约金107773.79元;4.判令三禾公司赔偿比特橙子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9日,比特橙子公司与三禾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0829001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三禾公司承包比特橙子成都凯德天府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工期为25日,2019年9月2日前须进场施工,2019年9月26日完工,工程造价为194187元。如因三禾公司原因造成工期逾期交付的,按照每日0.5%计付违约金。2019年10月22日,经双方验收发现工程存在多处与施工图严重不符、材料不符、施工质量低下以及部分未完成情况。验收过程中,双方就现场情况共同进行了确认,并且为了减少损失,双方以现状进行了交接。此后,三禾公司虽经整改,但仍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法验收合格。目前已严重逾期,构成根本性违约,比特橙子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施工过程中,比特橙子公司已向三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74768.3元,***公司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部分工程造价仅为157874.88元,比特橙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三禾公司应予以返还。 三禾公司辩称,1.三禾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并按照比特橙子公司要求多次调整,造成工期拖延的原因是由于比特橙子公司多次修改施工图;2.比特橙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1日开始使用案涉场地,应当视为比特橙子公司已认可三禾公司完成了装修工作,比特橙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三禾公司支付所有工程款。 三禾公司反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比特橙子公司支付装修款19418.7元;2.判令比特橙子公司自2019年10月11日起以1941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三禾公司与比特橙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编号为20190829001的《合同书》,约定三禾公司承包比特橙子公司“比特橙子·成都凯德天府装修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大包干,工程造价为194187元。合同签订后,三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比特橙子公司进行装修。施工过程中,三禾公司按照比特橙子公司要求进行多次调整,致使三禾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完成装修工作。2019年10月11日,比特橙子公司已投入使用案涉场地,视为已认可三禾公司完成了全部装修工作。比特橙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三禾公司支付工程款。 比特橙子公司反诉辩称,1.虽然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但比特橙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但根据2019年12月5日双方对工程的最后确认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到2019年12月5日仍有大量项目未完成。在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不应支付工程款;2.比特橙子公司为了减少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接收场地,并非单方擅自使用场地;3.案涉工程一直未能验收合格的原因是三禾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并非施工过程中的方案变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完工日期。比特橙子公司主张2019年10月22日交接时,三禾公司并未全部完工,且2019年12月5日双方再次签署的《确认表》表明仍存在未完成和不合格工程。三禾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完工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之后虽进行部分整改,但比特橙子公司已经投入使用案涉场地,视为认可三禾公司完成全部工作,合同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比特橙子公司的主张有《确认表》证明,***公司主张的日期虽为双方确认的验收日期之一,对于完工情况并无书面材料予以佐证,故对三禾公司主张完工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本院不予确认。结合双方一致认可于2019年10月22日进行房屋交接,故本院确认工程完工日期为2019年10月22日。 2.验收是否合格。比特橙子公司主张在最后一次工程确认时仍未验收合格,之前基于减少损失的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进行了现状交接,并非单方面擅自使用场地。三禾公司主张比特橙子公司已开始使用场地,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三份《确认表》均显示,验收时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在2019年10月22日双方交接表中明确注明为“经双方同意,为减少损失现状交接”。故应当认定双方均同意先由比特橙子公司使用案涉工程,且比特橙子公司并不放弃向三禾公司继续主张质量问题的权利。故本院对比特橙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9日,比特橙子公司与三禾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0829001的《合同书》,约定比特橙子公司将其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路××号××号的“比特橙子·成都凯德天府装修装饰工程”交给三禾公司施工。合同主要约定:(1)比特橙子公司为甲方,三禾公司为乙方;(2)施工面积为85.39平方米,工程造价为194187元;(3)工程总工期为25日,2019年9月2日前须进场施工,2019年9月26日完工。因比特橙子公司原因造成停工或变更的,工期顺延;(4)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属于总价大包干性质。(5)支付期数为七笔,第1期为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前支付20%,计人民币38837.4元,第2期为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0%,计人民币38837.4元,第3期为工程进入施工15天隐蔽工程完成支付30%,计人民币58256.1元,第4期为工程完成面达到90%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0%,计人民币38837.4元,第5期为竣工验收后支付5%,计人民币9709.35元,第6期为质保12个月后支付3%,计人民币5825.61元,第7期为质保12个月后支付2%,计人民币3883.74元。《合同书》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第二款约定:“施工中如甲方发现工程上存在问题时,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因工程验收不合格,工期被拖延1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时,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第三款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以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工程造价为基数,按0.5%的标准向甲方计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三禾公司进场施工。 2019年10月22日,三禾公司工作人员签署由比特橙子公司提供的《店铺验收单》和《工程完成情况确认表》,以确认目前已完成和未完成待整改的具体内容,并注明案涉工程现状交接。 2019年10月29日,双方共同签署《比特橙子成都凯德天府校区新增完成情况确认表》,确认四项已整改内容。 2019年10月30日,双方再次签署《比特橙子凯德天府校区工程量确认表》,确认门头部分和室内整改部分完成情况。 2019年12月5日,双方进行工程验收,签署《比特橙子成都凯德天府店工程确认表》,确认目前仍存在的工程问题。 另查明,比特橙子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9月29日向三禾公司支付第1-4期装修款,共计174768.3元。 因中秋节假日,三禾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至15日停工3日。 本院认为,民事合同系当事人订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相对人均应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比特橙子公司与三禾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即成立生效。对本案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1.关于合同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书》约定,因工程验收不合格,工期被拖延1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中合同约定交付日为2019年9月26日。又根据双方庭审中确认,实际验收日为2019年10月22日,故工程总逾期日为26日,扣除节假日停工3日,故三禾公司实际逾期23日。且三禾公司存在验收不合格情况,故对比特橙子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应付工程款。比特橙子公司主***公司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部分工程造价仅为157874.88元,而比特橙子公司实际已支付174768.3元,三禾公司应返还超付16893.42元。三禾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比特橙子公司虽申请鉴定,但未在法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用,仅通过单方核算提出主张,且未获得三禾公司认可,故其无法证明验收合格的部分工程造价为157874.88元。故比特橙子公司主***公司返还超付款16893.42元,本院不予支持。 同理,三禾公司主张比特橙子公司应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共计194187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合同书》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以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工程造价为基数,按0.5%的标准向甲方计付违约金。由于三禾公司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况,故对比特橙子公司主***公司赔偿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三禾公司实际逾期23日,故三禾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22331.51元。 4.关于律师费用。根据《合同书》约定,合同被解除时,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于该合同对损失的约定不明确,故对比特橙子公司主***公司支付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0829001的《合同书》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331.51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比特橙子(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32元,减半收取计32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三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