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3民初2760号
原告:福州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516号福圆楼二层1#-6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0511920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大梁,公司职员。
被告:闽台田园(福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犀溪镇犀溪村北浦中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08433129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公司职员。
原告福州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闽台田园(福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福州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19元,减半收取计2860元,由原告福州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