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21民初1267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育毅,余凯,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306号金山正祥广场3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吴付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增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韵欣,女,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516号福圆楼二层1#-67#店面。
法定代表人:林振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华,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公司)、福州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6)闽012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原告**、被告正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闽01民终5599号裁定,撤销本院(2016)闽012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育毅,被告正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增基、被告万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因正祥公司在福州市正祥林语墅1-8#楼102联排住宅的房屋质量不合格给**造成的损失459120元(待房屋损害鉴定后再予以最终确定,先按459120元损失主张赔偿);2、判决正祥公司修复因上述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3、由正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于2009年11月9日向正祥公司购买址在福州市正祥林语墅1-8#楼102联排住宅一座,并于2013年1月24日登记办理产权证;因房屋排水设计存在问题,从交房之日起,就出现了严重的渗水问题,**多次向正祥公司反映未果,2013年12月3日,**不得己向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投诉信访,但也没有结果。2015年8月8日,天降大雨,因房屋排水设计存在严重缺陷,雨水无法及时排出,**房屋地下室全部被淹,损失惨重,暂时按损失459120元主张。此后,**多次向正祥公司主张要求赔偿,正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果。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正祥公司的房屋质量不合格,正祥公司应承担因此给**造成的损失。
正祥公司辩称:一、在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以下称天泽鉴定所)作出“讼争房屋不存在排水、防水等设计缺陷”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案涉房屋渗水、排水等问题出现在房屋交付给**并装修入住多年后,施工(如装修施工)及维护不当的主要责任应在**。根据天泽鉴定所对**的询问笔录:“讼争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2011年5、6月份**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所述质量问题发生在装修之后的2012年端午节前。在正祥公司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直至其对房屋装修施工前,并不存在房屋渗水或排水等质量问题;**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使用多年后陆续出现渗水现象,与**在房屋装修施工过程中破坏房屋原有的防水结构,以及使用、维护不当(如台风、雨天门窗未关闭、受潮后通风不良等)有重大关联。其次,案涉房屋、家具泡水等发生在恶劣台风天气期间,与**诉称的所谓“房屋质量”问题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天泽鉴定所对**、正祥公司的询问笔录,发生房屋、家具泡水发生时间节点是在2015年8月8日遭遇台风“苏迪罗”期间。据当时的新闻报道,“苏迪罗”为超强台风,福州市区及各县狂风暴雨肆虐,大量房屋出现墙壁渗水、排水不畅等现象。就案涉房屋渗水、家具出现泡水而言究其原因可能主要有三个:防水、排水设计不合理导致积水不能及时排出;维护不当(如台风来临时门窗未关闭导致暴雨刮进房屋、未及时开启抽水泵等);不可抗力(沿海地区台风暴雨造成房屋渗水系普遍现象)。根据天泽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案涉房屋是不存在排水、防水等设计缺陷的及鉴定意见书第19页(二)房屋分析1、根据**和正祥公司的调查笔录可知2015年8月8日遭遇台风“苏迪罗”,“苏迪罗”带来的大暴雨导致该房屋的屋面、地下室排水不及出现雨水倒灌屋内现象,地下室排水不及主要是因为积水坑的抽水泵电源未开启,正常开启时是不会”的分析,很显然因**维护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案涉房屋渗水、家具出现泡水的可能性更大。二、天泽鉴定所出具的部分鉴定结论“即该房屋渗水、排水等质量问题是因为施工及维护不当造成”超出了委托鉴定的范围、且得出该鉴定结论的依据规范已经废止,该部分鉴定结论不应作为认定正祥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根根《(2016)闽0121民初1151号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可知:法院委托鉴定事项为“对讼争房屋是否存在排水、防水等设计缺陷进行司法鉴定”。而天泽鉴定所作出的关于“房屋渗水、排水等质量问题是因为施工及维护不当造成的”鉴定意见超出委托鉴定范围,与委托鉴定事项无关;《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认为:案涉房屋露台发现的渗水、发霉、长青苔现象,说明该处曾长时间泡水、积水不符合《屋面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不得有渗水和积水现象的要求。鉴定机构所依据的《屋面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已于2012年废止,而且,该验收规范系适用于新建商品住房的竣工验收,不应适用于商品房交付装修、使用后认定开发商责任的屋面质量司法鉴定中。由于讼争房屋已经由**装修且长时间使用,因此,即便鉴定时发现“讼争房屋露台发现的渗水、发霉、长青苔现象,说明该处曾长时间泡水、积水”,也无法得出讼争房屋不符合《屋面质量验收规范》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天泽鉴定所在讼争房屋三层露台南侧墙体抽取一处凿开发现墙体泛起250㎜高没做防水处理,认为不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4.9.15条有关泛水板与突出屋面墙体搭接高度不应小于250㎜的规定。被告认为上述鉴定机构的分析意见适用规范错误且存在断章取义。理由如下:(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4.9.15条并非强制性规定;(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4.9.15条的规定为“金属板屋面铺装的有关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金属泛水板与突出屋面墙体搭接高度不应小于250㎜”,即该规范调整的是房屋金属板屋面铺装,案涉房屋并非金属板屋面而是瓦屋面。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对南屿镇旗山路10号正祥林语墅1-8#楼102联排住宅中的装修装饰工程、家具家电等因浸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价格评估意见书”(以下称价格评估意见书)的数额不应直接作为本案损失范围。上述价格评估意见书中的损失财产的范围系**单方提供,**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财产损失是由房屋质量问题所致,而且,即使存在施工及维护不当造成房屋渗水、排水等质量问题,也并不必然导致鉴定报告中所列财产的损失。因此,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认定损失范围、数额的依据。三、案涉房屋泡水、地下室被淹责任在**及装修公司,**和装修公司才是责任的主要承担主体。**所诉的房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主要为房屋泡水、地下室被淹所造成的损失。为此,天泽鉴定所于现场勘验当日询问正祥公司与**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8月8日遭遇台风“苏迪罗”带来的大暴雨导致该房屋的屋面、地下室排水不及时出现雨水倒灌屋内现象,地下室排水不及时主要是因为集水坑的抽水泵电源未开启,正常开启时是不会的(具体详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第19页第四点分析说明)。因此,造成**房屋泡水、地下室被淹的后果,主要是因为**在使用房屋过程当中维护、管理不当所致,不可归责于正祥公司。天泽鉴定所出具的“房屋渗水、排水等质量问题是因为施工及维护不当造成”的鉴定意见,虽未直接指明是因**装修施工及维护不当造成,但该房屋是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给**的,交付后、装修之前,**均未提出房屋渗水问题;因此,可以认定装修施工不当才是造成房屋渗水的主要原因;加之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疏于管理(如恶劣天气关锁门户、通风、疏通地漏等),房屋维护不当也是造成房屋墙纸发霉、雨水灌入屋内等造成房屋装修装饰受损的重要原因。即使房屋质量有瑕疵,也不必然导致装修材料、家具的全部损失。房屋质量瑕疵,仅仅是造成装修和家具损失的可能性原因,不是必然原因。墙壁壁纸、家具发霉等现象,在南方住宅普遍存在,原因很多,与房屋质量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万欣公司辩称,一、万欣公司装修施工不会导致案涉别墅渗水漏水,万欣公司对案涉别墅的装修并没有涉及外墙的结构改造,也没有对进水、排水的系统进行改造。根据万欣公司提交的《平面设计图》及《装修预算书》显示,万欣公司对案涉别墅的装修并没有涉及外墙的结构改造,也没有对进水、排水的系统进行改造,万欣公司对外墙的施工基本仅为内部刷漆,外部贴瓷砖,并无开凿等损毁墙面的施工行为,对案涉别墅一至三层的装饰装修,仅限于别墅内部的墙面及地面,而案涉别墅是外部进水造成的,与万欣公司的装修毫不相关。二、案涉别墅渗水漏水的问题早在万欣公司进场装修前就存在,与万欣公司的装修并无关系。**在起诉状中主张,案涉别墅自交房之日就出现了严重的渗水问题,而正祥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别墅于2010年10月1日就已交付,而万欣公司是于2011年5月31日与吴振华签订(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进场装修,至2012年元月15日吴振华签字验收合格,案涉别墅交付的时间远早于万欣公司进场装修的时间,可见案涉别墅渗水漏水的问题自交付之时乃至交付之前就存在,案涉别墅渗水漏水的问题并非万欣公司装修施工造成的。三、案涉别墅地下室被淹是正祥公司排水存在问题造成的。**诉称2015年8月8日地下室被淹,主要原因应该是正祥公司排水设施存在问题,案涉别墅是下沉式地下室设计,所在小区的排水都是依靠每户配备的抽水泵,但正祥公司所配备的抽水泵过小,一旦下大雨进水量较大时,便不能及时将积水排除,由此导致案涉别墅地下室被淹,据了解当时不止**一家的地下室被淹,同小区还有多家住户地下室均进水严重,足见案涉别墅地下室被淹并非万欣公司装修所致。万欣公司提供的《平面设计图》、《装修预算书》也可证明,万欣公司对案涉别墅地下室的装修并无结构性的变动,亦没有影响排水的工程。其次,一层至三层的外墙渗水漏水是案涉别墅外墙外面的防水出现问题,或是排水系统出现故障,但与万欣公司内部装修毫不相关。综上所述,**诉称的案涉别墅渗水及地下室被淹均与万欣公司的装修无关,万欣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正祥公司申请追加万欣公司为被告,乃是拖延时间,推卸责任的行为,由此给万欣公司平添无故的讼累,故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1、**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有原件核对且正祥公司及万欣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2、**提供的讼争房屋损害现场照片、房屋损失清单无原件核对,且无法证明待证事项,本院不予采信。3、**提供的房屋装修预算书、房屋装修施工合同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二、对正祥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正祥公司提供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验收交接表、二次装修申请表,**及万欣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三、对万欣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万欣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平面设计图、装修预算书、工程施工管理签证册均有原件核对且**及正祥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四、庭审中,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对合议庭及各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本院认为,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且各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五、对本院原一审通过摇号确定的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11月9日,**向正祥公司购买了讼争房屋并于2010年10月1日交付,于2013年1月24日登记办理产权证。2010年12月8日,**向正祥物业申请二次装修。2011年5月31日,**与万欣公司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委托万欣公司对讼争房屋阳台及墙面进行装修。后**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渗水漏水现象,与正祥公司调解不成,于2013年11月27日向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投诉信访。2015年8月8日“苏迪罗”台风期间,讼争房屋渗水被淹。因讼争房屋渗水、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害,**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2日,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讼争房屋不存在排水、防水等设计缺陷。而该房屋渗水、排水等质量问题是因为施工及维护不当造成。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施工不当是指讼争房屋防水设计是二级防水,开发商第一次建造施工的时候只做了一道防水,防水节点没有做到位。二级防水适应于一般工程,应有二道防水层设防,其保修期限为五年,保质期为15年。维护不当是指台风导致阳台杂物堆积,因业主没有及时清理,积水无法排出,造成三楼其中一间房间木地板被淹。另,装修施工标准施行的是三检制度,装修公司在装修交接检时未尽防水提醒义务。2017年7月3日,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书,评估**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49220元。
本院认为,讼争房屋排水不畅,经鉴定该房屋渗水、排水等质量问题是因为施工及维护不当造成,鉴于讼争房屋渗水漏水主要原因是防水施工不当,结合讼争房屋二次装修中万欣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与业主维护不当等因素,本院综合认定**承担损失的10%责任,万欣公司承担损失的10%责任,正祥公司承担损失的80%责任。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为149220元,故正祥公司应赔偿**119376元。因**未对万欣公司提出诉请,故对万欣公司应承担损失的部分,**可另行主张。关于**请求正祥公司修复讼争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因**没有明确具体需要修复的内容,经本院释明后,**未在限定时间内对该问题作出答复,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937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6元,由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28元,由**负担6058元。鉴定费74132元,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评估费3869元,合计80001元,由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000.8元,**负担160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新良
人民陪审员 程天池
人民陪审员 马守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剑武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