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1民终9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306号金山正祥广场3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516号福圆楼二层1#-67#店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讼争房屋防水设计要求是二级防水,但因正祥公司施工不当,只做了一道防水,未做二道防水,才造成讼争房屋渗水漏水和三楼房屋进水的后果。一审判决认定讼争房屋三楼被淹系**维护不当造成,并据此判决**承担10%责任,不符合事实,应予纠正。二、如上所述,本案纠纷系因正祥公司所售房屋质量不合格造成,不能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要求万欣公司对正祥公司开发过程中偷工减料、施工不当的责任进行分担,一审判决万欣公司承担10%损失是错误的。三、**已经在一审中提出要求正祥公司补做二级防水及相关配套设施以解决渗水漏水问题,讼争房屋修复的具体方案应当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正祥公司提供,并与**协商确认,一审法院以**没有明确具体需要修复的内容为由驳回**该项诉请是错误的。
正祥公司针对**的上诉辩称,一、讼争房屋的渗水、排水问题是在房屋交付给**并装修入住多年之后出现,房屋和家具的泡水也是发生在台风后,台风和业主自身疏于管理,没有开启排水泵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二、关于房屋渗水排水问题的鉴定报告,鉴定的内容针对设计问题,却得出施工方面问题的结论,超出了鉴定范围。另外关于讼争房屋的直接经济损失价格评估意见书系由单方提供,且无法从报告里得出鉴定的东西就是实际损失,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即便讼争房屋有一点瑕疵,也不可能造成装修、家具全部报废的结果。三、二级防水制度只是推荐使用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并没有强制使用。
万欣公司针对**的上诉述称,讼争房屋渗水、漏水的根本原因在于正祥公司未做二道防水,与**的使用和万欣公司的装修无关,本案赔偿责任应全部由正祥公司承担。
正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鉴定费、评估费由**、万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讼争房屋在交付给**之前并未存在渗水或排水等质量问题,装修之后陆续出现渗水现象,不排除**在房屋装修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破坏房屋原有的防水结构造成。故房屋渗水、排水的施工及维护不当的主要责任在**。二、施工及维护不当造成房屋渗水、排水等质量问题与房屋、家具泡水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房屋、家具的泡水时间发生在台风“苏迪罗”期间,根据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讼争房屋并不存在排水、防水等设计缺陷,**维护不当是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更大。三、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对一审法院委托的关于“房屋排水防水等设计缺陷”进行司法鉴定却得出“系因施工及维护不当造成的”施工方面问题的结论,超出鉴定范围,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四、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已与双方当事人确定“地下室排水不及时主要是因为集水坑的抽水泵电源未开启,正常开启时是不会的”这一事实,故讼争房屋泡水、地下室被淹的损失系由于不可抗力及**在使用房屋过程中维护不当所致,不可归责于正祥公司。而三楼实木地板被淹系因台风导致阳台杂物堆积,**没有及时清理,积水无法排出造成,该损失应由**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正祥公司承担80%的损失显属错误。
**针对正祥公司的上诉辩称,一、讼争房屋的渗水漏水等质量问题,在房屋交付给**之前就已经存在,是因为防水施工不当,即正祥公司未做二级防水造成。讼争房屋的防水设施仍在五年保修、十五年保质期限内。二、因施工不当造成的讼争房屋渗水漏水等质量问题,与房屋、家具泡水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三、台风时三楼阳台的树叶未及时处理,并不是三楼进水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二级防水未做导致的。**未开启抽水泵只是正祥公司故意忽略讼争房屋存在的二级防水没做,推卸过错责任的一面之词。
万欣公司针对正祥公司的上诉辩称,一、讼争房屋渗水漏水的根本原因在于正祥公司未做二道防水,与**的使用和万欣公司的装修无关,本案赔偿责任应全部由正祥公司承担。二、万欣公司对讼争房屋的装修为内装修,不是外装修,并不涉及房屋主体结构的改造与变动及防水项目,自然也没有必要对防水进行检测。按照行业惯例,装修公司也不会对房屋原有的防水问题进行专业检测,一审法院认定万欣公司在装修交接检时未尽防水提醒义务,超出了万欣公司与**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三、即便万欣公司负有防水提醒义务,其仅属于装修合同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但其未尽防水提醒义务与**所受损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以万欣公司未尽防水提醒义务为由认定万欣公司应对**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是错误的。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正祥公司赔偿**因福州市南屿镇旗山路10号正祥林语墅1-8#楼102联排住宅的房屋质量不合格给**造成的损失4***120元(待房屋损害鉴定后再予以最终确定,先按4***120元损失主张赔偿);2、判令正祥公司修复上述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3、由正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1月9日,**向正祥公司购买了讼争房屋并于2010年10月1日交付,于2013年1月24日登记办理产权证。2010年12月8日,**向正祥物业申请二次装修。2011年5月31日,**与万欣公司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委托万欣公司对讼争房屋阳台及墙面进行装修。后**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渗水漏水现象,与正祥公司调解不成,于2013年11月27日向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投诉信访。2015年8月8日“苏迪罗”台风期间,讼争房屋渗水被淹。因讼争房屋渗水、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害,**于2016年3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2日,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讼争房屋不存在排水、防水等设计缺陷。而该房屋渗水、排水等质量问题是因为施工及维护不当造成。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施工不当是指讼争房屋防水设计是二级防水,开发商第一次建造施工的时候只做了一道防水,防水节点没有做到位。二级防水适应于一般工程,应有二道防水层设防,其保修期限为5年,保质期为15年。维护不当是指台风导致阳台杂物堆积,因业主没有及时清理,积水无法排出,造成三楼其中一间房间木地板被淹。另,装修施工标准施行的是三检制度,装修公司在装修交接检时未尽防水提醒义务。2017年7月3日,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书,评估**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492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讼争房屋排水不畅,经鉴定该房屋渗水、排水等质量问题是因为施工及维护不当造成,鉴于讼争房屋渗水漏水主要原因是防水施工不当,结合讼争房屋二次装修中万欣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与业主维护不当等因素,一审法院综合认定**承担损失的10%责任,万欣公司承担损失的10%责任,正祥公司承担损失的80%责任。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为149220元,故正祥公司应赔偿**119376元。因**未对万欣公司提出诉请,故对万欣公司应承担损失的部分,**可另行主张。关于**请求正祥公司修复讼争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因**没有明确具体需要修复的内容,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在限定时间内对该问题作出答复,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9376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6元,由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28元,由**负担6058元。鉴定费74132元,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评估费3869元,合计80001元,由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000.8元,**负担16000.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对讼争房屋排水、防水等设计缺陷进行司法鉴定。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其通过现场勘验、检验等,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并结合工程项目等实际情况作出“该房屋渗水、排水等质量问题是因为施工及维护不当造成”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正祥公司和万欣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妥。讼争房屋渗水、漏水的原因为防水施工不当、二次装修中万欣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以及业主维护不当。结合鉴定人员在一审出庭时的陈述“除了有一个三楼的房间的木地板被淹是当时台风太大还有树叶堵塞进水造成的,其他就是防水没做好造成的”,即讼争房屋三楼实木地板被淹主要原因系台风及**维护不当造成。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正祥公司承担损失的80%责任畸高,本院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应承担损失20%的责任,万欣公司承担损失10%的责任,正祥公司承担损失的70%的责任更为合理。即正祥公司应赔偿**104454元(149220元×70%)。**请求正祥公司修复讼争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但**在一审中没有明确具体需要修复的内容,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也未在限定时间内对该问题作出答复,在二审中**也没有明确修复的内容及范围,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正祥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445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8186元,由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63元,由**负担6323元。鉴定费74132元,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评估费3869元,合计80001元,由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000.7元,**负担2400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86元,由**负担6323元,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