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1671号
原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52号御景天成3、4号楼裙房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392474X9。
法定代表人:夏雨,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家好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56号7-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CDCMOU。
法定代表人:高芳兰,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家好美建材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卫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益儋
书 记 员 谭建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