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5968号 
 
原告:***,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52号御景天成3、4号楼裙房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392474X9。
法定代表人:夏雨。
原告***与被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 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初攀东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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