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3963号
原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52号御景天成3、4号楼裙房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392474X9。
法定代表人:夏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小舟,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2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