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1339号
原告:**,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52号御景天成3、4号楼裙房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392474X9。
法定代表人:夏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小波,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月俊,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金誉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新华六村33栋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14344P。
法定代表人:朱克俊。
原告**与被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誉来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小波、秦月俊,被告重庆金誉来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克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因维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3118元及因抓老鼠而支出的费用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5月入住新房。自2019年6月开始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墙体渗水,导致护墙板变形。水是从被告重庆金誉来电器有限公司安装的空调排水管和被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的冷热水管之间的间隙流出,而水管本身并不漏水,漏水原因系两被告装修施工及空调安装不规范所致。另由于两被告的失误,没有将排烟口和空调洞堵住,导致老鼠爬进屋内。原告为维修房屋及抓鼠产生了相应费用,但两被告拒不赔偿原告损失。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金誉来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房屋渗水,并非空调安装不当所致。对原告主张的抓老鼠费用,被告重庆金誉来电器有限公司亦不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重庆金誉来电器有限公司对其所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既未举证证明该损失的大小,亦未就该损失与重庆金誉来电器有限公司空调安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证据证明,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13118元及因抓老鼠而支出的费用1800元,以上共计14918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重庆金誉来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