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024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52号御景天成3、4号楼裙房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392474X9。
法定代表人:夏雨。
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维尔维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高碧英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为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