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金城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涂理勇,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住所地:偃师市工业区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姚振平,任该公司负责人。
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63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0元、申请费3020元,共计13160元,原告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30元,被告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承担11230元。因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3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11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偃师市工业区北环路中段(土地证号为:偃国用(2010)第10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于2020年9月2日轮候查封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2023年9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本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已停业。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52753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占和
审 判 员 :周建辉
人民陪审员 :郭凤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滕彦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