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4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4月18出生,汉族,住洛龙区。
被执行人: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涂理勇。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311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66045.2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
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大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续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理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