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怡森楼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怡森楼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官民二初字第463号
原告:昆明怡森楼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新迎北区官房广场**楼***座。
法定代表人:武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睛洲,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鹏程,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环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莎,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昆明怡森楼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2012)官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进行处理,原告本次诉讼系重复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怡森楼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4元,减半收取2507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07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谢旭春
人民陪审员  吕玉瑞
人民陪审员  李金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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