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8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29345072。
法定代表人:孔令海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5元(其中支付经济损失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案件执行费20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