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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5311号
原告:***,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黎明,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29345072。
法定代表人:孔令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运斌,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安徽京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盐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7238164X0。
法定代表人:汤纯,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京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京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