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良美建筑有限公司

丽江良美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723民初689号
原告:丽江良美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219210598E。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八河新村**号。
法定代表人:杨汝鑫,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弟华,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丽江良美建筑有限公司职工,住华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家,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参宝乡寺宝村五社**号,现住丽江市古城区。
原告丽江良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丽江良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正在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良美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丽江良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