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6执963-2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16889455J1-1。
住所地:菏泽市东方红大街82号4楼。
法定代表人:桑森,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海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670523847N。
住所地:鄄城县青年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谢同聚,经理。
申请人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海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726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海华置业有限公司在鄄城县鄄六路有在建的海华商务楼一层、二层、三层楼房共计83间(面积约3300平方米)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海华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众信价格评估拍卖有限公司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海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务楼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12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6392490元。评估后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海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鄄六路中段商务楼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12号共5套房产(面积:756.93M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马海涛
审判员 崔 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霍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