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执19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168894255J,住所地菏泽市东方红大街82号4楼。
法定代表人:桑圣柱。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0)鲁17民终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2月22日两次对***、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存款16000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鲁1791执1954号限制消费令,对***、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法人限制消费,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鲁1791执1954号执行决定书,将***、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要求***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尚有债权24688.71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791执195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标
审 判 员 杜永刚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