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566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47岁,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东方红大街82号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168894255J。
法定代表人:桑圣柱。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声明自愿放弃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