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4732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1:***,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2:**考,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3: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方红大街82号4楼。
法定代表人:桑圣柱,职务经理。
被告4:曹县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75号高平小区沿街4号楼106、206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忠,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考、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曹县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7.8元,减半收取46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宝进
审 判 员 卢康萍
人民陪审员 郑克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