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26执9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16889455J1-1。
住所地:菏泽市东方红大街****。
法定代表人:桑森,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海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670523847N。
住所地:鄄城县青年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谢同聚,经理。
申请人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鄄城海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我院执行,同日我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海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鄄六路中段商务楼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12号商业房产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11月21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018年11月21日山东众信价格评估拍卖有限公司作出*****(2018)第35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104号1491504元、105号1491504元、106号1447656元、107号1447656元、112号514170元。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在期限内对评估价值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在鄄城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海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鄄六路中段商务楼112号商业房产一宗。2019年11月6日竞买人***(身份证号3729291969********)以416477元的价格竞得山东鄄城海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鄄六路中段112号商务楼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海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鄄六路中段112号商务楼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海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鄄六路中段112号商务楼归竞买人**爱所有;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