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02执2617号
申请执行人:巨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金山路西鸿鹏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59782795-8。
被执行人: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方红大街82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证:16889425-5。
执行申请执行人巨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菏泽市牡丹区(2015)菏牡商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
审判员彭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