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敬泽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民申2948号
再审申请人河北敬泽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敬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苏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园林公司)、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园林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新城园林公司与俞景春、苏通园林公司签订《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但该《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系由新城园林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给俞景春、苏通园林公司施工。新城园林公司不对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承担责任、不承担施工过程中的盈利或亏损,且俞景春并非新城园林公司职工,苏通园林公司亦非新城园林公司内设机构或下属分支机构,新城园林公司与俞景春、苏通园林公司之间并非内部承包关系。新城园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为新城园林公司欠付苏通园林公司工程款。根据新城园林公司提供的付款明细及付款凭证,能够证明新城园林公司已经超付了工程款,苏通园林公司对新城园林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亦没有异议。河北敬泽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两审法院对河北敬泽公司要求新城园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在新城园林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河北敬泽公司要求新城园林公司的发包人园林绿化局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两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两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河北敬泽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河北敬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敬泽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王 宁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