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丰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任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年丰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贵泾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嵘,男,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再审申请人年丰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年丰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年丰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年丰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烨
审判员孟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