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2250号
原告任嵘,男,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封建伟,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丰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芳菲,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钱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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