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81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鲁1481诉前调书466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9240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履行292407.5元,并承担执行费4286元,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3)鲁1481执213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