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

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6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抬头寺乡南外环路北山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院内A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趣街道办事处萱惠路新四合社区东邻1号门市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夏津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鲁1491民初1605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浩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