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02民初4623号
原告: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地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萱惠路新四合社区东邻1号门市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陶瓷大市场东区8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25日,汉族,系公司员工,山东省陵县。
原告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志公司)与被告山东**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0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家具成品及订制品,价款共计54468元,预付定金49000元,货款余额在安装完成并无质量问题时付清。同时约定交货时间:全部定制品类到货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全部成品类到货时间为2022年6月12日,收货人为白女士,并留下收货地址。原告于2022年12月11日签订合同当日通过德州银行账号转至被告账户定金49000元。2022年5月2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了承诺书,承诺2022年6月11-12日所有清单内家具送货到绿地D4-1303,并安装完成。如未按约定送到,视为违约,返还剩余款项贰万元整,并支付违约金(剩余货款贰万元的20%)。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原告于2022年7月31日向被告发函通知: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2月1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未交付的货物不再继续交付;请被告在五日内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内容向原告返还剩余款项贰万元(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肆仟元(4000元)。原告收到函后亦没有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油公司辩称,本案的合同是2022年4月份,德志公司的会计找我让我补签的,要是不写合同无法做账。2021年10月8号,锦泓公司和我公司对接业务,我们约定的总货款是54468元,我公司给绿地D4-1303家里定制家具。2021年12月份,德志公司给我公司支付了货款的90%。我公司一直生产到2022年1月20日,绿地D4-1303的房主微信改方案,此时已经制作好了部分家具,准备安装,房主改动的地方太多,我同意更改方案。房主要求我公司每个周末去安装,导致工期拖延,到了2022年4月份,德志公司的会计找我让我补签的书面合同,我才知道支付90%货款的是德志公司。德志公司催我交货,让我写不按时交货20%的违约金的证明,***写了违约金合同。我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因为2021年10月8日当时没签合同,我公司货物已经制作,无法二次销售给其他买方。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1日,原告德志公司作为购货方,被告**油公司作为供货方,双方签订了《雅木木器产品订货单》,双方约定了订货日期为2021年12月11日,交货日期为2022年6月12日。双方还就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合计金额54468元、已付金额49000等内容作了书面约定,原、被告对该合同均盖章确认。2021年12月11日,原告德志公司向被告**油公司打款49000元。2022年5月29日,**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该材料中记载:“2021年12月11日,客户绿地D4-1303,在雅木工厂订制家具,全款54468元,已付订金49000元,收款户名(**油公司),工期为45天,订制家具部分安装完成,成品类家具未送货到现场,经双方约定,2022年6月11-12日所有清单内家具送货到客户家内,并安装完成。如未按约定到场,视为违约,返还剩余款项2万元整,并支付违约金(剩余货款2万元的20%)***签字并按手印。”
2022年8月10日,原告德志公司以被告**油公司返还剩余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为诉求将被告诉至德城区人民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订货单、转账记录、书面材料以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单、被告出具的书面材料等书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交付部分货款,被告也提供了部分货物,但是并未完全交付、安装剩余家具,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剩余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行为导致了被告违约的问题。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通过微信更改过双方的方案而导致的被告没有按时交付货物及安装,但是通过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双方更改方案的聊天内容均为2022年1月份,早于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材料之前,该证据不能作为其不能按时履约的抗辩事由,因此对于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油家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4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山东**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